2)第十六章、喜新厌旧1_性福生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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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六月,被告遭原告打骂后,被告单位为防止事态发展,提供档案室暂住。原告于九三年起诉请求离婚。在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。被告坚持有第三者介入而引起,坚决不同意,调解无效。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离婚协议书和财产清单,被告提供证明原告贪新忘旧书证及审判笔录为据。

  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婚后感情尚好,因被告认为原告有第三者致原、被告因生活琐事闹矛盾,感情尚未彻底破裂。被告希望原告回心转意,原告应珍惜感情,重归于好。

  依照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判决如下:

  不准原告陈本虚与被告宋文革离婚。

  C、陈本虚在判决书的批注:

  陈本虚的批注:接到这份判决书,我搞不清楚的是,在婚姻法里,并没有因为有第三者,就不可能给予离婚的说法。

  再说,两个人的婚姻,就是有第三者,为什么又会有第三者?是什么原因,有第三者的?有第三者的后果,会是什么?这不是一个法官,应该考虑的问题吗?

  如果仅仅因为一方有第三者,就不让别人离婚,这是不是说,你只有自己两个人,硬是一对一,过不下去了,你们才能够分开过。你自己只有分开了,你才能够再找别人,去好好过。

  要是你先发现和另外一个人,会过得要好一些,那我们的法律,就偏偏不准你同他去过,非要你们两个过得不好的人,在一起过才行。

  这样下去,以后的离婚案件,是不是非要制造出什么死了人,或者是流了血的重大事件,才能够离得了婚呢。如果是这样,那么婚姻法所说的感情破裂一词,岂不就是形同虚设?

  我们看看这份判决书,无论是在前后事实的逻辑上,或者是在起码实事求是的问题上,都是不能说服人的,都是那么苍白无力的,可偏偏它又是能够决定你命运一纸判决。

  有这样的法律和这样的法官,这是多么让人不寒而栗的事。再说,法庭在长达一年时间里,反反复复,给我们解决处理过财产,小孩抚养、房屋等等一系列问题。

  最终,就是由于被告要赔偿十万多元,而达不能够达成协议之后。却于一九九四年十月,置他们根本不可能调解,他们也在文书上,写调解无效事实不顾,居然还说双方的感情,没有破裂。从而莫名其妙,就做出了这样的判决:不予离婚!

  试问,这种判决,不是在草菅人事?这样的草菅人事,岂不是在拿一个人的生命,一个公民的生命,在开玩笑?我说,这样当法官,真是太好当了。这样的诉讼费,真是太好收了。但是,如果这样,那就让我们老百姓命运,太苦了。

  1、陈本虚离婚诉状和法院判决

  A、陈本虚离婚诉状

  这份诉状,也是陈本虚用传真,给我发过来的。不过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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