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二十八章、乳房2_性福生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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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当然那房子,并不那么好,这应该也是一个必然。为什么,你不搞好自己的家庭关系?

  第一次判决之后,被告居然不打任何招呼,擅自就搬了回来。不到几天时间,同我的女儿发生了矛盾,连我单位领导,都担心女儿会出什么事。那后果不堪设想。所以被告第二次出走,也是必然。被告作为一个后母,是相当不称职的。可以说是一点天良都没有。

  再说要是被告长期同我女儿在一起住,后果是会让人遗憾的。何况,现在被告在自己的单位,已经有了住房,再没有理由,反复地要求,要住什么三房一厅。大家可以试想一下,要是一个人离了婚,她住的房子,还越住越宽敞,那大家都不快快离婚了呢。

  一九九二年底,我与被告在经济上,就已经分开了。从那时起,基本上是两个人凑钱,一起过日子。自从与被告结婚,我的经济就每况愈下。首先是被告做的是临时工,工资相当的低。就是一九###年转了正,工资也是相当低。

  之后,我上大学去读书,每月还要寄钱抚养我的女儿。再后来,还要花钱活动,调来东莞长安。所以基本上,我们就没有什么存款。与被告分居后,我负担更重。先是我父亲母亲,由于他们单位不景气。退休工资削减了不少,以至于最后几乎等于零。

  他们没有办法,就来我这儿居住近年。全部是由我一个人负担。最后我父亲在这儿突然害病,他的一切费用,全部都由我个人负担。加上这几年,我养父,养母相继病故,都由我负担了大部分费用。

  被告最早离家出走,我就说过,要是按照法律,继子在家庭中地位,抚养义务是平等的。按照一边抚养一个的原则。我承担了女儿一切费用,不应该再承担儿子费用。

  被告作为母亲,丝毫不顾儿子的心灵,是否受到伤害,屡屡指使儿子哭哭啼啼,前来我单位,我住所纠缠闹事。

  就是这样,我还是从分居时起的一九九三年以来,负担起儿子幼儿园学费,早餐费及其他的费用。一九九四年儿子入读东平小学,除了学费,早餐费,校服费,都是我出。被告就是给儿子两餐开支。

  被告还多次在突然间,或者说一不高兴,就把儿子赶了出来,说是自己不要他了。或者又说,养不活他了。就这样,给我添了不少的麻烦。可每次我把儿子上学的学校,休息的接送站什么的,都安排好了,被告又把他接了回去。这样,使我在精神和物质上,损失了不少。

  在分居的日子中,我除了要负担女儿一切费用外,还承担儿子的大部分费用。按照婚姻法亲生子女和继子女享有平等权利规定。按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男女共同享有平等权利的规定,被告这样做,是不合法的。

  但我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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