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第十六章、喜新厌旧1_性福生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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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、陈本虚离婚诉状和法院判决

  A、陈本虚离婚诉状

  这份诉状,也是陈本虚用传真,给我发过来的。不过在发过来之前,并没有给我打电话。

  民事诉状

  原告:陈本虚、三十六岁、住东莞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。

  被告:宋文革、三十岁、现住东莞长安东风路三十三号。

  请求事项:离婚。

  事实和理由:我和被告一九八四年结婚。自一九八八年以后,性格不合,经常吵架。以至于实在不能再共同生活,现特向法院提出上诉,离婚。

  上诉人:陈本虚

 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

  刘戈:刚刚才来个三百六十度大回转高难度,这里,却引出短短的诉状,真可谓是一张一弛,参差交错,别有风味。第一次离婚协议书和财产分割书,引出那么长长的一个精彩故事,那么这一份诉状呢?将引出来主人公的一段什么奇遇?我们将拭目以待。

  满长雄:一个作家,居然这样三言两句,就写出来了一份离婚诉状,证明这个作家,基本上应该是一个冒牌货。

  严小春:正是因为他是一个男人,也是一个作家,他有了一定的修养。他更知道,人间应该尚有廉耻二个字的存在,他才这样写了不想他人知道自己的太多了的诉状。这也应该是一种保护自己的方法。

  何超群:作家,我们不要把他们看高了。首先,也应该是一个平平常常的人。

  陈本虚给我传来了这份离婚民事诉状不久,就寄来了法院对他离婚案下达的民事判决书。在这件民事判决书上,陈本虚还做了一些批注。

  B、东莞长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

  (1994)东长民初第92号

  原告陈本虚,一九五七年生,住东莞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。

  被告宋文革,一九六三年生,住东莞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。

  原告与被告离婚案,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,公开进行审理。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已经审理终结。

  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一九八四年登记结婚,于一九八八年生一子,自此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,多次协商离婚,均因被告要求条件过高而无法接受,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。

  被告宋文革辩称,我经人介绍,与离婚并带一女孩原告结婚,初时感情尚好。多年生活中,我承担所有家务,但原告在学习期间另寻新欢,当时我已原谅原告。

  儿子出生后,原告借口我待女儿不好及琐事发生争吵,原告提出离婚是有第三者,只要原告消除喜新厌旧念头,我们会和好,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。

  经审理查明,一九八一年原告与魏某结婚,生一女后离婚。女随原告。八四年原告、被告结婚。八八年生一子。双方经常为经济、子女和亲属相处等闹矛盾,原告曾多次要求离婚,并起草协议书。

  九三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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